2008年3月4日 星期二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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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区开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用地支持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出让、划拨、入股、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供地,供地价格可按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执行。
     第三条 凡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兴办医疗、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第四条 凡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的,以及购买国有学校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在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果园培植等建设项目用地,可视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在我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凡投资修建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其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用地不能改变用途,需改变用途的,自改变用途之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凡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至2010年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凡投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至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投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政府可用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项目一定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25%;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50%;对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80%;对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等额补助。
     第十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政府可用按规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25%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政策的实施由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一)企业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25%给予扶持资金;企业年上缴增值税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企业年上缴增值税40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60%给予扶持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以BOT等方式投资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在合同履行期间,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经营企业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利用银行贷款兴办林业产业化项目,经申报财政、林业部门批准,在2—3年内,享受中央财政按年利率1.5%—3%给予贷款贴息的政策。

四、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农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事业性收费低限减半收取;行政性收费除中省收取的以外一律免收。
     第二十条 在我区投资兴建学校、医院等社会事业项目的,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应收费用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在我区投资购买企业产权后,使用原企业水、电、气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收任何费用。在我市投资兴建宾馆、饭店等旅游项目,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区兴办企业,可到区物价部门办理《企业交费明白卡》,收费单位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权限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根据物价部门发放的《企业交费明白卡》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相关证照,为投资者代办协办审批事项及公用事业等项目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区内投资和工作的外国人、台湾同胞,可申请办理1年至3年有效签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兴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均可在城区落户,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项目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兴办企业的驾乘人员可凭驾驶证、身份证、暂住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核换证;办理驾驶证转入手续的,无需到原发证地提取实物档案,只需在网上核查确认后即可办理。交警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及企业驾乘人员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原则上只纠正、不罚款,积极为企业购入原料、输出产品等交通运输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业主或高层管理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免交境外邀请函件或证明;对经常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企业业主及其高层管理人员,可适当延长签注时间。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凡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或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其他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可根据本政策和国家、四川省以及市内其他优惠政策选择最优惠的条款申请享受,但同一个受惠项目不能并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区内投资者(含中省市驻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符合本优惠政策要求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根据本优惠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拍卖、转让的,其已交税收地方收益低于财政补贴数额的部分,应从其拍卖、转让收入中抵扣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广安市广安区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广安市广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广区委发〔2005〕9号)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发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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